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是很难推翻或者改变的,但是以下的案例却在朱律师的指导下获得了改变。
以下为朱律师书写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 男 身份证号/驾驶证号:xxx 住址:xx
被申请人:江夏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2月7日作出的夏公交认定[2013]第420115C01251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申请复核,具体如下:
复核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夏公交认定[2013]第420115C01251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贵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某a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本案事实方面,事发时,申请人已经将鄂A3LH62机动车停放,车已经熄火,申请人已经将车钥匙从启动开关拔出,且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申请人随即下车到立邦漆店内办事,离开车时已经关好了车门,但是车钥匙在车内,车门没锁。尽管如此,车门没锁,不是某a盗开该机动车的理由。举个例子来说,当某个私人住宅的大门开着时,是否意味着默许任何非该居所的人任意进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理,申请人没有锁车也并不意味着任何其他人可以不经允许而进入该车内,进而未经允许擅自启动车辆,尤其是某a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其还要盗开机动车。事发时,申请人已经脱离了该车的视线范围,在店内办事,如果事发时,某a在申请人的视线范围内进入车辆而申请人不干涉的情况下,申请人甘愿承担责任。但是,当时申请人对某a擅自进入车辆进而启动车辆是毫不知情的,这种情况下,要申请人承担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的车钥匙插在车门上,也并不代表其就默许任何人能驾驶该车辆, 从法律角度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我们可以看到该条款的规定是主要指的是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申请人并没有违法上述两个法律法规,而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条文明确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具体内容,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样的抽象概念并不能具体化和本案的案情有什么联系。因此,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没有违法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就已经做到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基本要求。如果仅仅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一个不明不白的条款做任意解释来执法,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有法可依的法制原则。 就本次事故而言,申请人没有主观故意更没有参与肇事行为,完全是在申请人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对于申请人来说,完全是个意外,申请人本来是无辜的,甚至也是个受害者。 本案的肇事者某a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了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而启动车辆,是某a单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加上其处于饮酒和醉酒的临界状态(血液乙醇含量为67mg/100ml,具体见《武医法【2013】毒检字第x035号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更加增大了危险性,责任理应由董x全部承担。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做出的责任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请贵单位调查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 2013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