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网-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案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1)济民三初字第161号 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A座711室。 法定代表人吕春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入朱志坚,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朋,,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天桥区美味轩机械设备销售中心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 7 7号9 -4 - 101号。 委托代理人高永亮,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668号。 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园公司)与被告梁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林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志坚,被告梁朋的委托代理人高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竹林园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8年8月,主要业务为饮食类机械设备销售及技术转让,主要产品为“一路飘香”系列饮食机械设备。原告于2009年2月注册并经营
www.bbq88.com网站,该网站使用了原告公司员工肖像、形象代言人“旭日阳刚”的肖像进行业务推广。被告梁朋于2009年9月注册天桥区美味轩机械设备销售中心,主要业务也是饮食机械设备的销售。2011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 bbq8888.com 上推广的内容也是“一路飘香”系列饮食设备,并且该网站上的版面、形象视觉效果、“一路飘香”图标等无不模仿了原告的网站,被告在该网站上将原告公司员工肖像、形象代言人“旭日阳刚”的肖像也作为自己的宣传内容。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其网站www. bbq8888. com中和原告网站www. bbq88. com雷同的内容;2、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收集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5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10万元。 被告梁朋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竹林园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以证明原告的涉案权利内容:1、2 009年2月3日www. bbq88.com网站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以证明该网站为原告经营管理;2、2010年1 2月31日“一路飘香”品牌服务确认书,以证明“一路飘香”商业标识为原告所有;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180号公证书,以证明原告网站上登载的内容;4、原告与“旭日阳刚”签订的广告代言协议、图片、“旭日阳刚”签发给原告的授权书,以证明原告网站上相关广告内容合法产生;5、原告员工刘秋生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以证明原告网站使用其肖像合法。 第二组、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6、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181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的网站www. bbq8888. com运行内容;7、天桥区美味轩机械设备销售中心工商注册信息;8、网站www. bbq8888.com注册信息;9、被告的宣传材料;原告以上述证据7、8、9证明被告梁朋、天桥区美味轩机械设备销售中心与网站www. bbq8888. com的关系。 第三组、以证明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费用:10、两份公证费发票。 被告梁朋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主张网站www. bbq8888. com.不为被告经营管理。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梁朋未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认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 009年2月3日,原告竹林园公司注册取得bbq88. com国际域名。2 010年1 2月31日,原告竹林园公司与北京鲜艳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一路飘香”品牌服务确认书,委托北京鲜艳广告有限公司就“一路飘香”品牌进行项目策划、LOGO设计、VI设计、招商手册、网站设计,上述委托活动所形成的所有义小的著作权归原告。2 011年3月29日,原告竹林园公司与艺人“旭日阳刚”组合签订广告代言协议,“旭日阳刚”成为原告品牌形象代言人,原告取得在平面广告、影视广告中使用“旭日阳刚”肖像的授权,所拍摄的广告版权归原告所有。2 011年3月30日,“旭日阳刚”出具给原告授权书,其授权内容同于前述广告代言协议。2 011年5月24日,原告竹林园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其www. bbq88. com网站注册信息及运行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其办公电脑登录互联网,就www. bbq88. com网站注册信息及运行内容进行截屏复制并刻录光盘,上述证据显示:www. bbq88. com网站由原告注册和维护,该网站围绕“一路飘香”项目进行宣传,使用了“一路飘香”商业标识、“旭日阳刚”宣传“一路飘香”产品的广告画面、原告员工刘秋生的广告画面和产品图片。2 011年5月30日,原告员工刘秋生出具证明,同意原告在网站宣传中使用其肖像。 2009年9月1日,被告梁朋注册成立天桥区美味轩机械设备销售中心,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 7 7号金色阳光花园9号楼4单元1 01号,出资额1万元,经营范围食品机械设备的零售。2 011年5月24日,原告竹林园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www. bbq8888.com网站运行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其办公电脑登录互联网,就www. bbq8888.com网站运行内容进行截屏复制并刻录光盘,上述证据显示:www. bbq8888.com网站围绕“一路飘香多功能美食车”进行宣传,使用了与原告www. bbq88.com网站上相同的“一路飘香”商业标识、“旭日阳刚”宣传“一路飘香”产品的广告画面、原告员工刘秋生的广告画面和产品图片。www. Bbq8888com网站所公开的全国免费热线为0531-85150011,加盟总部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7号。被告梁朋所使用的广告画册记载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堤口路177号,财富热线为0531-85150011。bbq8888. com域名所有人信息显示,该域名注册人为蔡存玉,通信地址为济南市堤口路,注册时间为2011年5月1 6日。 原告竹林园公司为收集证据而支付公证费2 5 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竹林园公司依据其与北京鲜艳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一路飘香”品牌服务确认书,其取得“一路飘香”商业标识、“旭日阳刚”广告图片、原告员工刘秋生的广告图片和产品图片的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梁朋在其网站上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虚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在其网站宣传中使用原告的“一路飘香”商业标识、“旭日阳刚”广告图片、原告员工刘秋生的广告图片和产品图片,属于对其商品或服务作了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梁朋的上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责任竞合。原告在诉讼中选择按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本院依其选择。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其网站上与原告雷同的内 容,应属于停止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收集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500元,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要和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 0万元,但举证不足,本院将结合下列因素综合酌定:1、原告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2、被告侵权行为的时间;3、被告从事侵权行为的能力和规模。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网站的版面和形象视觉效果模仿原告的网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梁朋否认被控网站归其经营管理,但该网站所记载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与被告认可的宣传资料上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原告注册的经营地址一致,被告亦未提供反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梁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三、被告梁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被告梁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因取证支付的公证费用2 5 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3 5 0元,由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 0元,由被告梁朋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五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