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网—劳动仲裁案例之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海民初字第9898号 原告陈和平,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四方山村二组19号,身份证号512927197205199336。 委托代理人朱志坚,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悦世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注册号11 3963。 法定代表人赵善雄,经理。 原告陈和平与被告北京金悦世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悦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中理。原告陈和平的委托代 理人朱志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悦餐饮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和平诉称,我于2000年1月1日起在金悦餐饮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按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正常休 假,因此我依法与金悦餐饮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我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金悦餐饮公司向我支付相应赔偿。区仲裁委员会裁定金悦餐饮公司向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养老保险赔偿金。现我对区仲裁委员会对于我与金悦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开始时间、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及工资标准的认定不服,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悦餐饮公司支付我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损失共计1 74 409元,并由金悦餐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陈和平为证明其与金悦餐饮公司劳动关系的存在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员工工作号牌、胸牌!、工程设计图纸、工资条等证据,上述证据上均无金悦餐饮公司的公章。陈和平向法庭提交的《无人值守公用电话协议;书》上的“负责人签章”处有陈和平个人签名,并盖有金悦餐饮公司的公章。另,根据工资条显示,陈和平如职时间为2000 年1月1日。陈和平还向法庭陈述,其入职后金悦餐饮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8月5日其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另,陈和平就其所主张的加班问题、2008年8月份欠发工资的问题,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 后陈和平向区仲裁委员会申诉,该机构裁决金悦餐饮公司向陈和平支付2008年2月1日至8月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002年4月至2008年8月5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赔偿金, 并驳回陈和平其他申诉请求。另查,陈和平是农村户口。 在本案诉讼中,金悦餐饮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员工工作号牌,胸牌,工程设计图纸,工资条,《无人值守公用电话使用协议书》,京海劳仲字[2009]第2072号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案中,陈和平为证明其与金悦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法庭提交的工资条、王程设计图纸等证据虽未加盖金悦餐饮公司的印章,但因金悦餐饮公司放弃对上述证据的 质证权利,加之有加盖该公司印章的《无人值守公用电话协议书》加以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陈和平所主张的离职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 险等内容,同样基于金悦餐饮公司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的事实,本院对陈和平的相关陈述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陈和平在金悦餐饮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5日,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金悦餐饮公司也未给陈和平缴纳保险,陈和平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75元。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金悦餐饮公司与陈和平处守.劳动关系后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向陈和平支付2008年2月1日至同年8月5日的双倍 工资差额。囚金悦:餐饮公司米给陈和平缴纳保险,故陈和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向陈和平支付经济补偿金。另,陈和平系农村户口,金悦餐饮公司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因 其未履行此项义务,故其应向陈和平赔偿损失。另,对于加班费及拖欠2008年8月份工侨的情况,因陈和平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悦世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陈和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六千四百四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北京金悦世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陈和平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万四千零七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北京金悦世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陈和平赔偿社会保险损失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陈和平其它诉讼请求。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金悦世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金悦世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 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O九年十月 王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