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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例之一

武汉律师网—经济纠纷案例之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3836号     原告刘铁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福海佳诚商贸中心经营者,住山东省曹县魏湾镇张菜园行政村张菜园村41号。     委托代理人朱志坚,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村工业区18号。   投资人工忠孝,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黑庄户乡定辛庄西里甲2号院。     委托代理人张志红,北京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刘铁安与被告北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朱志坚,被告投资人王忠孝及委托代理人张志红到庭铀。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一份《加工协议》,约定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规格、质量要求生产产品包装箱,数量为3000套,每套价格48元,包括6个盒子、3个手提袋、6个纸箱。合同总标的14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支付了货款,但是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数量和时间交货。被告实际交付的包装箱套数为1985套价值95280元,原告实际支付了123200元。因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的产品无包装不能销售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工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7920元,承担合同违约金57600元,以上合计为8552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方只收到了原告给付的第一笔43200元预付款,其余的货款均没有收到,对原告起诉书主张已付款123200元数额不认可。 交付货品也有争议,应该是2150套以导致资金短缺,没有交齐货。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北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加工协议》,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合同约定被告按原告提供的规格、质量要求加工“冬虫夏草”包装箱,数量为3000套,每套价格48元,包括6个盒子、3个手提袋、1个纸箱,合同总标的144000元。双方对付款、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合同签订后,应该需即付被告合同总金额的30%为预付款,人民币肆万歉仟贰佰元,合同正式生效。交货时原告一次付清余款人民币100800元。交货时间是2007年11月28日、11月30日,地点送于内蒙。因该合同为被告印争的制式合同,在违约责任—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期间,且产品山末形严,若有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须赔偿对方总价款的40%。在合同落款处,双方加盖了公章,在被告一栏的乙方代表签字人个:陈璐。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便依约向被告支付预付43200元,被告出具盖有财务章的收据,并由陈璐在收款人栏签字。该款被告当庭确认已经收到。嗣后,合同开始履行。但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2008年1月6日,被告投资人王忠孝在原告持有的合同原件上做出如下备注:  “因质量及延误工期,双方协商同意,减少400箱货款做为赔偿甲方损失。余货于2008年1月15日前交完。北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王忠孝。”但被告承诺的期限满后,被告仍然未交齐货物。 庭审中,双方对被告交货数量以及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贷款的数原告称货物应送到内蒙的一个酒厂,但至2007年年底,被告仍然没有按约定足量交货,实际交货仅为1985套价值95280元。被告对此不认可,提交2007年12月7日送货单一张,欲证明由原佑经办人季文彬收妥1264套,并称还交付了936套:但证据丢失。被佐进一步解释称,之千甲没有交齐货,自己理解是原告并没有要求,·次性把货付齐。原告对送货单、被告解释均不认可,并称不知道季文彬是谁    原告提交20{)7年12月7日、12月18日收据二张,称因被告资金困难,向原告要求先预付钱,原告便于上述二日分6lj向被告支付了二次货款,分别为3万元,5万元;收据均盖有被告公章,有陈璐的签字。被告对此爷认叭称钱是不是被陈璐拿走了不清楚,但公司没有收到过这,:::-笔共计日刀·元的货款。关…):合同补充添加的协商意见,原告当庭解释称:  “写这内容的意思是,因为被告延期交货,经双方协商在被告交齐货后,我方可以 少给其400套货款用以引喉我方的损失。但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始终没有交货。因此,应该适用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㈨匕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加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阂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货款为123200元,被偌交付货物数量为1985套价值95280~,原告多付货款27920:~;2008年1月6日被告负责人工忠孝虽承诺剩余货物于2008年1月15日前交完,但至今来腥行交货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原告偿付总价款4帆即57600元的违约金。原告多付的货款,  由被告返还。双方所签们匕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寸p工协议》,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 的已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铁安与被告北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于2007年¨月8日签订的㈦匕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加工协议》。     二、被告北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刘铁安货款二万七千九百二十元。     三、被告北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刘铁安违约金五万七千六百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三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元盛纸制品包装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刘铁安支付九百六十九元,余款九百六十九元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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