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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法庭上看到过这样的情况,还不是一次两次,对方竟然把法条作为证据提交,让人哭笑不得,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法官竟然还要让我来质证,可谓2B遇到二愣子!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证据只包括上述8类,其他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法条的作用是,根据上述证据调查事实后,以裁判之用。
所以,碰到对方当事人把法条作为证据而法官还要让我质证的情况,我真的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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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梦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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