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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性

诉讼程序中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性质

    笔者代理了很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部分法院(法官)把诉讼前置程序文件——劳动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对待,笔者持不同观点。 劳动争议纠纷,我国的司法程序特点是,必须先经过当地劳动局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不服仲裁裁决的,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反过来说,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不得进入诉讼程序(一审、二审)。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行政性质的裁决,由于劳动仲裁程序颇似诉讼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其实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但是又不是司法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在进入一审二审中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是和当事人主体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等同的程序文件,而不是证据。 笔者在全国各地开庭,大部分法官草率将此文件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其实,这是对证据的一种误解,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载体,从形式上分类,有实物证据(物证)、书面文件(书证)、录音、录像材料、证人证言等等,这些东西均可以反映案件事实,而劳动仲裁裁决书,一旦进入了诉讼程序,其并不生效,它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本案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先期进行了劳动仲裁这个前置诉讼程序,劳动仲裁裁决书,其裁决依据的事实无外乎就是上述的几种证据,由于该裁决在诉讼时并未生效,该裁决书对于事实来说,不能起到证据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劳动仲裁程序其实并无设置的必要,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会全盘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等于是劳动争议案件是三审终审制,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笔者认为,在司法程序中,劳动仲裁裁决书的作用只能是证明该案业已经过仲裁程序,是一个程序文件,而非案件事实材料。所以,仲裁裁决书的地位只能是和原告、被告的主体证明文件(身份证)是地位等同的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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