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的一个误区
劳动仲裁案件,在劳动仲裁立案时,很多从表面上看起来是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案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种案件,在立案时,有的仲裁员会要求仲裁申请人先仅仅写上一个仲裁请求,即,确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么做就有个问题就是,如果申请人在本次劳动仲裁最后被裁决为支持仲裁请求即胜诉了,那么,紧接着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基于劳动关系的成立,申请人如果是被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他想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索赔、加班工资等等,需要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这样,实际上是浪费了国家的劳动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
因此,建议人大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要明确一下,在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无需写明确立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只需明确实体上的赔偿请求即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首先审查的项目,而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举证证明劳动关系问题,在审查了劳动关系后,再审理劳动关系期间的索赔具体项目。这样,劳动关系成立,如果索赔项目于法于事实有据,可以裁定支持和部分支持索赔的仲裁请求事项,如果劳动关系不成立,则径行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即可,这样就有了实务操作的明确指导方向了。遗憾的是,由于这个很简单明了的问题没有正式文件的载明,导致了许多地方一些仲裁员由于其理论知识的欠缺而进行了无谓的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的重复劳动仲裁程序。很遗憾的是,在深圳这样相对发达的地区也存在这样的实务操作误区,真是令人遗憾。前不久笔者的一个亲戚就是在深圳走了这样的程序,导致了其劳动关系虽然被仲裁、一审确认了,但是,其还需要走工伤认定程序,再次进行劳动仲裁,时间上又得起码耗费一年,这么操作,当事人真的是“伤不起”啊。
本文作者:朱志坚律师 来自武汉律师网:http://www.lawyer-wuh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