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试论“职业差评师”的行为性质
从法律角度试论“职业差评师”的行为性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日益火爆,也伴随产生了一些新兴产业,“职业差评师”这个行业因此孕育而生。 职业差评师,是以专门给网络卖家以差评,以敲诈卖家的钱财为目的的这样一个群体。但是,这是一个彻底违背道德的行当,靠威胁别人来吃饭的行当。 职业差评师,牟利手段其实是敲诈勒索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的定义 社会定义: “百度百科”的解释:释义: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法条没有直接对敲诈勒索给予定义,但是在法理上,敲诈勒索的定义通说应该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分析职业差评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分析如下: (1)客体要件 敲诈勒索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职业差评师,一旦给了卖家一个差评,首先会给卖家造成信誉上的影响,继而可能会影响卖家的生意,造成卖家经济上的损失。职业差评师利用卖家怕造成经济损失的特点,勒索了卖家的财物而撤销差评,此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职业差评师是以降低卖家信誉的行为来威胁卖家,有威胁的行为,符合次犯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职业差评师,累计敲诈勒索达到人民币1000元即达到了此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敲诈勒索数额较小达不到1000元,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职业差评师对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研究得很透彻,应该大部分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职业差评师进行职业差评的目的就是勒索卖家的钱财,因此符合此要件。 三、遏制和打击这种行为的手段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职业差评师的“工作行为”实际上就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如果一个职业差评师“月入过万”的话,他其实已经是构成犯罪行为了。 现实中,职业差评师的获利来源,就单个来算,可能金额不算很大,被勒索的卖家往往为了息事宁人,就忍气吞声算了。这样也越来 越助长了职业差评师的嚣张气焰。对于这样的情况,用法律来打击,在现今来说,确实存在操作上的首要障碍,就是如何判别职业差评师(敲诈勒索的人)是个难题,仅仅从一次购买行为,无法评判是否是恶意差评,因为职业差评师可能会在淘宝上换个马甲来差评,就是说,他虽然差评了1000次,但是可能用了几百个账号。 为了有效打击这种恶意行为或者说是新型犯罪行为,这里想对淘宝官方或者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提个建议,首先在交易系统里设立一个后台判别机制,即,针对于用支付宝交易或者类似的第三方担保交易平台的差评者,由于支付宝交易绑定银行账号需要实名认证(无论你注册了多少个淘宝账号,支付宝的账号不可能总是变),因此,可以设计一个统计程序,即,以支付宝账号作为差评id号来判别,如果一个支付宝的账号对不同卖家作出了10次以上的差评,这个支付宝的所有者就可能涉嫌是职业差评师了,那么可以对这些账号作重点统计,再逐个对受害卖家进行调查,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元,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而对于这种新型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也应该积极办理,不能因为金额太小就任其发展,如果不管会更加增长犯罪分子的气焰。 如果能做到这些,我认为至少有如下几点好处: 1、净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环境,让真实的卖家和买家更加友善地正常交易,让卖家不再提心吊胆于一个恶意差评毁掉了不少生意。 2、打击了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安宁。 3、对电子商务平台主办者(如淘宝)来说,也增加了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