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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案由为什么写入起诉

民事诉讼的案由为什么写入起诉书

笔者在我国很多地方开过庭,发现各地司法实践有诸多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起诉书只要载明几个要件:1、诉讼双方主体;2、明确的诉讼请求;3、明确的事实和理由;4、属于法院的管辖。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了。
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和诉讼法相悖的操作。
今天举个北京的例子来作个管中窥豹。
在北京,如果写起诉书,除了上述的几个要点外,还要被要求在主体信息之后,来个专项:案由:xxxx。否则,一般不给立案。
案由,它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方便法院来统计各种类型的案件来进行的分类工作。这个其实对当事人来说,并没有划分的义务,或者说,并没有划分的必要。民事诉讼的各种案由其实是种类繁多,就连最高院,他们也无法把案由这个东西给穷尽,不穷尽也罢,穷尽也罢,其实和当事人没有直接联系。因为,法院立案后,有权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划分,来确定属于哪个业务法庭来审理,当事人就算说了,如果是可以选择的案由,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选择进行诉讼,而在最高院没有列举出来的案由,或者案件性质和事实很复杂,处于很多的相似和非相似的争议之中,这时,当事人和律师也无法来确定到底是什么案由,也许把最高院的案由规定给翻破了,也找不到适宜的案由,律师如此,对于法官更是如此,其实,这种问题大可以留给法院自己去做,不必为难当事人和律师了。把本来不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活推给当事人和律师,这表面上是一种懒惰的作法,其实本质上是法院的违法操作行为。
在北京的基层法院,笔者看到当事人没有找律师代理的案件,他们往往被法院立案庭法官给说了半天,也不明白什么叫案由,的确如此,律师们都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理论学习,这个律师可以明白,当事人不明白是正常的,更有甚者,如果当事人在起诉书中不写明案由的话,法院就不给立案了。笔者也不知道北京曾几何时,法院有这个作法。这可真是一大特色。但是,如果你想在北京的法院民事立案,必须“被案由”。在此也给非北京律师提个醒,到北京打官司,如果作为原告,写起诉书时,要想方设法把案由给写准,否则很有可能无法立案。
相对于地方法院来说,地方法院上基本上很少有这个司法操作,这是更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可以说,案由这个东西是首都北京法院司法实践的败笔。
在此也得友善提醒那些准律师们,我国的法律虽然法条规定得很符合法理,可是你真正走上了法律工作的生涯,发现实践和书本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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